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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舅舅参加葬礼意外身亡外甥赔舅母6万元

发布时间:2015-09-10 08:59:14


    本报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李满吴志浩)舅舅受外甥李某邀请参加李某父亲葬礼,谁知在准备出殡时,舅舅心脏病突发死亡,舅母与外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诸法庭,昨日,经社旗县法院审结该起案件,最终判决外甥补偿舅母6万元。

    经审理查明,郭某是李某的舅舅,李某的父亲死亡后,家人定于2014年3月9日上午出殡,郭某受李某邀请参加葬礼。当日7时许,郭某前往李某家吊唁并准备参加出殡仪式,这时郭某突发心脏病。李某及其亲属叫来村医进行抢救,随后赶到的乡卫生院的医护人员也参与了抢救,但郭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意见为郭某系心源性猝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去世,郭某受李某邀请参加葬礼,在准备参加出殡仪式时死亡,郭某系在为李某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及其亲属在郭某病发后积极施救,并无过错,所以不适合过错原则。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上述条文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即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受益的一方对损失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更加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结合本案情况,李某作为郭某参加葬礼活动的受益者,应给予郭某妻子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随依法酌定由李某给予张某经济补偿6万元。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5年9月10日23版N3版 大河网 河南长安网 南阳中院 腾讯—大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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