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的初二女生李某在学校被开水烫伤额部,经送医治疗后仍留下残疾,李某所在中学为在校学生投保有地方性校方责任险,李某的父亲向学校和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该中学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李某6600元、33400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系某初级中学二年级学生。2014年9月9日上午9时左右,李某到学校食堂茶炉处取开水,因学生众多发生拥挤,滚烫的开水溅到李某额部。李某随即被送往社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额部烧伤。李某住院十几日后出院。出院医嘱显示:出院后1个月内需1人护理,避免暴晒;烧伤痊愈后若影响美观,建议去专业美容医院进一步治疗。经鉴定,李某额部皮肤损伤已构成伤残十级,后期防疤处理费用约为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该中学全体注册学生承保有地方性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该初级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该校的茶炉具有高度危险性,该校除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外,还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在茶炉取水处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在学生取开水时维持秩序,预防和消除因学生拥挤、嬉戏等行为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李某在取开水时被其他学生拥挤导致烫伤,该初级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额部皮肤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且额部留下疤痕,致其身心遭受严重创伤,必将对其今后的成长、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李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由于被告保险公司为该中学的在校学生承保了校方责任险,李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有权请求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应由该初级中学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及间接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中学生安全事故给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敲响了警钟。教育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中学生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校,是知识的摇篮,是青少年成长的圣地,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