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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她的烫伤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5-09-21 10:32:04


  本报记者 张萌萌

  核心提示

  初二女生李某在学校被开水烫伤额部,经送医治疗后仍留下残疾,李某所在中学为在校学生投保有地方性校方责任险,学校不愿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虽然承担,但不愿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的父亲便将学校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该中学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李某6600元、33400元。

  案件回顾

  12岁的李某是社旗县某初中二年级学生,2014年9月9日上午9时左右,李某到学校食堂茶炉处取开水。因学生众多发生拥挤,滚烫的开水溅到李某额部。李某随即被送往社旗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额部烧伤。李某住院十几日后出院,出院医嘱显示烧伤痊愈后若影响美观,建议去专业美容医院进一步治疗。经鉴定,李某额部皮肤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后期防疤处理费用约为8000元。

  李某烫伤后,李某父亲认为女儿在学校烫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遂向学校索要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学校认为已在保险公司为该校全体注册学生投保有地方性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的烫伤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虽然承认应当承担责任,但指出保险合同里明确约定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及间接损失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开庭审结了该起案件后,判决该中学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间接损失6600元,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33400元。

  法官说法

  社旗县法院审理该案的民一庭法官吴志浩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该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该校的茶炉具有高度危险性,该校除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外,还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在茶炉取水处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在学生取开水时维持秩序,预防和消除因学生拥挤、嬉戏等行为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李某在取开水时被其他学生拥挤导致烫伤,该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额部皮肤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且额部留下疤痕,致其身心遭受严重创伤,必将对其今后的成长、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李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由于被告保险公司为该中学的在校学生承保了校方责任险,李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有权请求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应由该中学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及间接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间接损失的费用,其他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9月21日 A7版 南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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