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萌萌)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在城区规划的道路上受伤害而引发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该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公路管理局连带赔偿伤者冀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2011年3月2日,社旗县进行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原道路全部桥涵的双侧加长工程,县公路管理局负责桥涵上边的结构层施工,双方均未对事发涵洞原有的水泥护栏及时予以拆除,致使道路拓宽后,原来的涵洞护栏处于公路中央偏北位置,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2012年4月30日晚,冀某驾驶车辆在该路段行驶时,撞在涵洞护栏上,冀某受伤、车辆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社旗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承担桥涵延长工程中以及被告社旗县公路管理局在随后对桥涵上边的结构层施工中,均未对事发涵洞原有的水泥护栏及时予以拆除,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王新兵 胡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