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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的原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09-24 10:00:50


    我国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大篇幅的规定,以期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但从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刑事审判的现状来看,由于大部分案件属于事实和证据比较清楚或者被告认罪的案件,故绝大多数案件均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从社旗县法院的数据来看,今年1-9月份共审结刑事案件220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仅有2件,证人出庭被懈怠,出庭陈词被证言替代,开庭审理流于形式,导致刑诉法的这些条文沦为“花瓶条款”,使证人出庭作证遭遇“冷门”。笔者分析认为,“三大原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对侦、诉机关的高度信赖阻碍证人出庭。司法一体化造成审判机关与侦、诉机关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故法官基于证言可能发生变化增加审理难度的压力,当然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

    法官惯性思维不愿通知证人出庭。由于基层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90%以上均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认罪的案件,故法官基本上形成了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就能定案的惯性思维,认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因此证人出庭作证还没有出现火爆场景。

    绩效考核制度的约束阻碍证人出庭作证。在绩效考核体系中,往往将结案率、服判息诉率、上诉率、发改率等作为量化管理和考核的硬指标,为提高结案率,法官不愿增加案件难度,为提高服判息诉率,减少发改率,不得不减少抗诉案件,往往与检察机关沟通,采取不抵抗对策,平衡检察机关与被告人的利益,争取“双赢”效果。

    基于以上原因分析,为有效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强化证人出庭意识。要在强调司法效率的同时,更要牢固树立程序之治和公正司法理念,法官应充分认识到,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人不出庭,会严重影响案件的裁决。

    明确关键证人范围,实行证人出庭作证繁简分流。要明确将证实犯罪构成要件的证人、影响罪名认定的证人、证实重大量刑情节的证人确定为关键证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证人可不必通知出庭作证,以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完善相关细则,建立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要确定具体负责部门,明确公安部门为证人的权利保障机关,保障证人不会因为出庭作证被打击报复;要明确作证的方式,可以让证人“出声不出面”,利用技术手段庭上作证;要明确证人的补偿标准,在庭审后发放给证人,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到实处。 (张永军弋宁)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5-09-24 第19版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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