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近年来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屡见报端,而许多案件由于没有保留好现场而缺乏证据支持。日前,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啤酒瓶爆炸伤人案件。
马某在社旗县某集镇经营一饭店,在一次开啤酒的过程中,该啤酒瓶突然爆炸,将马某左眼炸伤,经医院治疗,仍落下后遗症,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某受伤致残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遭到拒绝。
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某啤酒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8000元。法官提醒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搜集好啤酒瓶碎片等来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