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建房,施工时不慎遭高压电流击中死亡,其近亲属向社旗县电业局索赔未果,将该局告上法庭,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电业局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共计91159.1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社旗县电业局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受害人宋某在村组批准的宅基地上自建楼房一座,该房屋西侧有社旗县电业局经营的10千伏架空高压线路经过。2014年4月2日,宋某所建房屋建造至一层,一层西侧房顶与经过的高压线路平行距离不足5米。上午9时许,宋某站在一层房顶整理钢筋,当手中所持钢筋接近高压线时,遭到房屋西侧的10千伏高压电流击中后从房顶摔落下来。在场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事故现场后对宋某进行了抢救,最后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触电事故发生时,被告电业局未在事发地点线杆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后宋某的妻子、儿子、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电业局作为案发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其未能举证证明受害人被高压电击系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高压线路架设在前,宋某建房在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建房许可的情况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建房,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高压电所存在的危险性,尤其是当房屋建造至一层以后,仍站在房顶手持钢筋冒险作业,最终触电身亡,其主观上有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其触电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即应自行承担事故70%的责任,被告电业局应当承担30%的责任。原告诉称被告未在事发地点设立警示标志,是导致宋某触电死亡的原因,但是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仅仅应当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而事故现场并非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要求被告电业局在架空电力线路的每一段都设立标志显然没有必要,且没有法律依据。宋某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建房,对高压线的存在和危险性是明知的,未设立警示标志与其触电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原告方该项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认为,当人体与高压输电线路或高压设施的距离低于安全距离时,高压输电线路或者高压设施发生放电现象,一旦巨大能量的高压电流击中或贯穿人体,即使幸免于死亡,也将造成严重残疾,其后果相当严重。因此,高压输电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电业局只有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免责。另外,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