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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晨报》:酒驾出车祸 共饮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19 15:19:00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吴志浩)一男子被朋友喊去喝酒,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回家途中撞在路边花坛上,驾驶人当场死亡。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决同席饮酒者及摩托车乘坐人赔偿受害方损失共计7万余元。

    社旗县召某、郭某、宋某和栗某是关系要好的朋友。2014年12月17日晚,已饮过酒的郭某、召某约宋某到栗某家饮酒,三人驾驶郭某的摩托车。郭某到栗某家后即去睡觉,另外三人饮酒至次日凌晨结束,召某因醉酒当晚住在栗某家,宋某便叫醒郭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郭某回家。行驶途中,摩托车撞在路边花坛上,造成宋某死亡,摩托车乘坐人郭某受伤。

    经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召某、栗某作为宋某的同席饮酒者,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2015年10月15日《南都晨报》第c6版 南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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