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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芳 制图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张本品 胡学鹏
社旗县的谢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可被保险人因病死亡,保险公司不但不按合同支付保险金,还要解除合同关系。昨日,记者从社旗县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支付谢某保险金5万元。
被保险人死亡遭拒赔
2011年9月,谢某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某的介绍下,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保费每年3535元,受益人为谢某,被保险人为谢某的妻子王某。
此后三年,谢某按期支付了当期保险费。2015年5月22日,王某因呼吸心跳停止死亡,谢某申请索赔。7月,保险公司向谢某下达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与谢某的合同关系,不退还保险费,不支付保险金。
谢某认为保险公司拒赔行为,违背合同法及保险法规定,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5万元保险金。
按照合同约定获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保险合同已履行3年多,根据约定,保险公司已失去了合同解除权。法院依法确认,保险公司以理赔决定的形式通知谢某解除双方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给付谢某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但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与保险法也相冲突。遂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谢某保险金5万元。
应及时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
理赔可以说是保险整个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保险公司对被保人所发生的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主动、迅速地采取行动,并客观、准确、合理地估算理赔金额,及时将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这样,能够大大减低被保险人个人和家庭,因意外发生而带来的伤害和损失,甚至使疾病初期的被保险人不会因昂贵的医疗费而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期。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和专业化术语,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申请理赔时处于不利地位,这也是导致保险理赔诉讼纠纷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