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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晚报》:调解在路上

发布时间:2016-01-28 15:12:32


    调解是化解纠纷的最佳途径,它还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执行困难,减少当事人对抗和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作为一名法官,其职责绝不仅仅是决断是非,而更重要的是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有效地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调解的路上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需要法官有足够的耐心、勇气和智慧。

    我曾经承办过这样一起案件,打工妹张某在县城的一家小吃店打工,具体负责和面、轧面工作。刚上班三天,因操作不当,她的一根手指被卷入了轧面机里,被挤轧得血肉模糊,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吃店老板赵某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拒绝再赔偿其他损失。

    案件办理期间,我两次找到赵某,讲明原告的诉求,征询其意见,没想到赵某没好气地来了一句:“你替她说话,让我赔偿,你是不是收了她什么好处?”我义正辞严地告诉他:“你说的‘好处’法官根本不需要!我不是替她说话,而是为你着想,如果判决你赔偿,法院来执行你,你生意还能做下去吗?以后谁还会再来你店里打工?”一席话说得赵某连连点头称是。他也向我诉说了自己的苦衷:“她才来我店里干活三天就出了事故,还没有给我带来多少利润。轧面机的操作程序我也是天天提醒,可是她却违规操作,把手指伸进辊轴里,这能怪我?况且她受伤后我及时把她送到医院,派家人天天在医院护理,医疗费1万多元我全出了,可她现在来告我,我就是想不通。”我不失时机地向他讲解了法律规定的雇主责任,同时也讲明,提供劳务一方如果有过错,法律规定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终于赵某表示愿意调解。

    第二天,经过反复磋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一场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调解的路,漫长而又艰辛,我依然信心满怀,勇往直前。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2016年1月27日《南阳晚报》W6版 南阳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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