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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使用“假盐”,“收获”刑责“失去”钱

  发布时间:2016-03-08 11:51:08


    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该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事实:2015年4月,被告人田某在社旗县陌陂乡经营“丰苑农荘”饭店期间,从在饭店门口推销食盐的两个陌生人处以80元的价格购买食盐一箱(共八十袋,每袋500克),用于饭店食品加工和销售。2015年7月9日,该盐被社旗县盐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依法扣押剩余的17袋食盐。经检测,田某某购买使用的食盐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的要求。

    法官说法:主审法官认为,食盐是国家专卖的物资,国家对食盐的生产和销售有专门的规定,被告人田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添加的食盐不符合GB5461-2000/GB26878-2011的标准,该食盐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田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被告人田某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新浪河南 《南阳晚报》3月18日06版 2016年3月14日《南都晨报》C7版 人民快报网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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