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饭店期间,图便宜购买不正规食盐。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田某在社旗县陌陂乡经营一家饭店,2015年4月,他从在饭店门口推销食盐的两个陌生人那里,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用于饭店食品加工、销售的不正规食盐。2015年7月9日,该批食盐被社旗县盐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依法扣押剩余的17袋食盐。经检测,该食盐不符合安全标准。
主审法官认为,该批食盐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考虑到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