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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班房不悔改 诈骗“成瘾”又“进来”

  发布时间:2016-03-17 08:59:29


                            

    近日,社旗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被告人秦某在本次犯罪之前,竟然还有三进班房的经历,其中的两次是因为犯诈骗罪,这不,这次又“栽倒”在诈骗上。

    基本案情:2014年6月,被告人秦某以结婚的名义,经媒人何某等人介绍与社旗县下洼乡坑黄村村民冀某认识,并约定结婚彩礼为6万元,后秦某以欠别人钱、其叔出车祸的虚假理由先后两次向冀某索要15000元钱。为取得冀某的信任,秦某找到新野县上港乡赵岗村的铁某冒充其父亲,找来一男一女,冒充其哥、嫂子,并带秦某等人到铁某家看。6月24日,秦某、冀某在社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当天冀某给秦某彩礼4万元和一条价值3800元的金项链,6月25日晚冀某给秦某彩礼5000元,秦某、冀某于6月26日在冀某家举行婚礼,6月27日秦某以其前夫要女儿为由离开冀某家,秦某离开冀某家时给冀某1000元。后被害人冀某多次联系秦某及其“爹”铁某未果,冀某到新野县公安局经询问得知秦某已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刑。冀某曾到秦某的“爹”铁某家寻找,但铁某已卖掉家畜离家出走,秦某向冀某介绍的哥嫂均为其朋友。

    另外,因犯贩卖毒品罪,秦某于2004年2月3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判决:社旗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一、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秦某退赔被害人冀某人民币63800元。

    法官说法: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秦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新浪河南 搜狐网 人民快报网 南都晨报3月21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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