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一饭店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4月,田某在社旗县陌陂镇经营饭店期间,遇在饭店门口推销食盐的两个陌生人,遂以80元的价格购买食盐一箱,共80袋,用于饭店食品加工和销售。2015年7月9日,该批盐被执法人员查获,经对剩余的17袋食盐样品进行检测发现,田某购买使用的盐为不合格食盐。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考虑到田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宣告可对其适用缓刑。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