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教育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教育的方式和方法有多种,但是,如果教育学生采用“武力”且超过必要的限度,便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社旗某学校教师李某因教育学生不当致使学生受轻伤,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0日7时许,社旗县某小学校某班班主任李某发现学生田某在教室内哭闹,就前去询问原因和安抚,但是田某比较任性,任凭李某怎么安抚仍然哭闹,这令李某很没面子,李某比较生气,遂抬起左脚踢到了田某的左胳膊上,将田某的左胳膊踢伤。经鉴定,田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社旗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被告人李某作为教师在教育学生时采取的方式不当,致使被害学生田某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