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买了保险,没想到下午就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拒绝赔偿。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市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李某保险金111520.98元。
2014年10月30日上午,李某到社旗县一家保险代理机构为其重型货车购买了由被告市某保险公司销售的交强险1份,井当场交清了保险费。次日,李某从该保险代理机构处拿到由被告市某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该保单上显示保单生成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17时,但是该保险单上机打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31日0时至2015年10月30日24时。
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李某驾驶货车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路段时,与在公路上步行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受害人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李某将赔偿款履行完毕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属于保险责任的费用111520.98元,却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绝。该保险公司称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就该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产生争议,李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在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保险要求井交纳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同意承保井收取了保险费,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于2014年10月30日17时保单生成时成立井生效,被告保险公司应从该时刻起承担保险责任。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