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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晚报》:投保当日出事遭保险公司拒赔 “次日零时生效”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6-04-25 09:10:57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南阳某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保险金111520元。

    2014年10月30日上午,李某到社旗县一家保险代理机构,为其重型货车购买了由南阳某保险公司销售的交强险一份,并当场交清了保费。李某从该保险代理机构处拿到了保险单。该保单上显示保单生成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17时54分,但是该保险单上打印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31日0时至2015年10月30日24时。

    2014年10月30日18时40分左右,李某驾驶该辆重型货车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路段时,与在公路上步行的王某发生碰撞,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共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后来,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已垫付给死者的、属于保险责任的费用111520元,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奈,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已垫付的保险赔款111520元。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支付给李某保险金111520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解释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在2014年10月30日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保险要求并交纳了保险费,代理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了保险费。李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于2014年10月30日17时54分保单生成时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从该时刻起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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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2016年4月25日《南阳晚报》W7版 南阳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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