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家住社旗县王村村民梁某的耕地与同村村民徐某的房屋相邻,本应该和睦相处。可梁某却在徐某的房屋西山墙外挖了长坑,危及了徐某房屋安全。多次调解无效后,徐某诉求法院,2010年10月20日社旗县城关法庭判处:被告梁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填平其所挖与原告许某住房相邻的土坑,恢复原有状,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村边建房屋一座,所建房屋与被告承包的耕地相邻,而被告在原告西山墙边上挖了南北长9米、东西宽4米、深2米的大坑,对原告房屋的安全构成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住房与被告承包的耕地相邻,被告在距离原告住房仅90公分处此大坑,显而易见对原告合法财产的安全构成隐患,被告应将所挖土坑填平,恢复其原承包耕地的原状。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