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因事先未告知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州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5.1万元。
2014年1月3日,李某父亲经社旗某医院诊断为冠心病入院治疗。同年1月24日,李某通过郑州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谢某签订了一份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保险金额为5.1万元,被保险人为李某的父亲。在签订该合同时,谢某仅告知李某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年龄在50岁以上的进行身体状况抽检。
2015年4月,李某父亲突发急性心肌梗塞,医治无效死亡。李某随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疾病(冠心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合同关系。李某遂将郑州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