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南阳晚报》:少问一句话,保险公司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6-07-08 09:42:39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赔保险金,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那么保险公司应否赔付?近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了该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令郑州某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金5.1万元。

    儿子为父投保

    2014年1月24日,李某经郑州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谢某的介绍,与该公司签订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一份,承保的疾病范围包含急性心肌梗塞。该份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受益比例是100%,保险金额为5.1万元,被保险人为李某的父亲。

    在签订该合同时,李某并不在现场,谢某就有关情况向李某的父亲进行了询问,并就人身保险投保单中的有关勾选项目进行了勾选。签字时,李某回到家中,谢某没有向李某询问其父亲的基本状况和身体状况,只是告知李某父亲,保险公司会对年龄在5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进行抽检。

    拒赔输了官司

    2015年4月18日,李某的父亲因突发急性心肌梗塞,经医治无效死亡。2015年4月20日,李某将父亲死亡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得知,2014年1月3日,李某的父亲曾因冠心病入院,治疗时住院15天。于是保险公司遂以“投保前疾病(冠心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合同关系,不退还保险费,不支付保险金。李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保险金5.1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审查不严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可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就本案而言,李某是投保人,而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员谢某没有就李某父亲的有关情况向李某进行询问,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李某无主动告知的义务。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如实告知义务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能得出李某存在“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谢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谢某的行为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没有对李某进行询问,对涉及该保险的相关事实没有了解清楚而同意承保,因此该行为所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2016年7月7日《南阳晚报》W7版 南阳法院网 南阳网 今日头条 新浪河南 东方头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