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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关于优化案件调解考核指标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01 10:16:46


    目前,在社会矛盾较多、案件数量逐年激增的大背景之下,科学设定案件调解结案率这个考核指标,确实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从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中不难发现,调解异化现象一直是相伴而生,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案件当事人的信访比例越来越高,由于调解往往是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极易导致权利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认为处理不公,继而信访或闹访;二是调解案件申请再审的比率越来越高,由于调解弱化了法官对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重视程度,当事人往往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三是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的比率越来越高,一些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为规避判决、延期还款、减轻法律责任而接受调解,没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导致调解案件仍需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的难度更大;四是虚假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大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均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来实现的。

    出现上述调解异化现象,尽管有其社会大环境和当事人的原因,但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也是其诱因之一。为此,笔者建议要进一步优化案件调解考核指标,使案件调解回归到审判规律的应有本位。一是要合理设定案件调解率指标,在每年的考核细则中设置调解率指标时要参考近几年的调解比率动态发展情况,设置低于年平均调解率参考性指标,而不应该是逐年提高案件调解率指标;二是增设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指标,作为调解率考核指标的补充,借此评估调解案件的实际效果,以增强法官调解责任心,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减少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的比率;三是增设调解案件瑕疵率作为逆向指标,包括调解案件的再审、信访情形和程序瑕疵等,借此评估调解案件质量,使调解回归原有的初衷,避免法官将调解作为逐利的工具。

    (社旗县人民法院张永军闫宗淼)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10月21日 河南法制报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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