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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公民代理“四类乱象”亟待重视和规制

  发布时间:2016-11-01 10:18:02


    近年来,各基层法院辖区均有十余名乃至数十名公民代理人长期、固定地以当事人亲属为幌子或以社区、单位、社团推荐的名义从事诉讼代理职业,游离于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之外。这些人员身份混杂,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没有工作单位约束,没有行业监管,导致了法律服务行业运作的混乱,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乱象丛生。

    沾亲带故类代理。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投机钻营,对近亲属作扩大解释,以“血亲、姻亲”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做起代理人,且屡试不爽。

    名义挂靠类代理。由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当事人为单位时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常被冠之以“工作人员”,诉讼代理通道也是畅通无阻的,现实中确实还有不少职业公民代理人被有些私营企业或有关单位聘请为长年“法律顾问”,遇有官司自然以工作人员的名义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不当推荐类代理。由于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社区推荐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在当事人的授意下,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想要获得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等形式上的证明是极其容易的,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跨社区推荐现象,甚至出现跨行政辖区推荐公民代理人现象。

    久病成医类代理。有些人有过诉讼经历,并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通过一审、二审、再审打官司,对诉讼知识有些了解,又与法院各庭室人员混个耳熟,吹嘘与法院有关系,很容易骗取不明真相当事人的信任。通过代理案件尝到甜头后,当起了职业化的“土律师”,整天在法院立案大厅或在劳动部门仲裁大厅转悠,“拉客”帮人打官司。

    针对上述公民代理活动中的监管缺失、权利滥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等“乱象”,笔者提出三项规制建议:

    立法规制。建议立法机关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品行、能力等基本要求;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权,实施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明确法院特定情形下的否决权,赋予法院对公民代理人资格的审查话语权,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作出不准其参加诉讼活动的裁定。

    环境规制。改革现有律师收费标准,让更多的当事人请得起律师;疏通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路径,让更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就近为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普及诉讼知识。

    司法规制。落实立案释明和提醒,针对委托代理权限及法律风险当面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落实代理人资格审核制度,在审判环节认真审核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并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倡导当事人本人出庭制度,预防代理权滥用现象的发生。(社旗县人民法院张永军弋宁)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10月21日 河南法制报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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