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是打赢“用二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场硬战,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但从该制度实施以来的现状分析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具有“六种情形”。判别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关健是要审查其财产状况,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审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程序,对每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审查不可能做到详尽无误,而现行的做法往往是忽视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审查,不管被执行人有无能力履行,只要没有履行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公布于众,导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异化”。
启动的程序不统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来决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启动,直接依职权启动,造成程序启动的“随意”。
公开的方式不规范。有些在媒体上公布,有些在商业中心公布,有些公布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有些则公布当事人的照片、肖像,造成公开范围、方式的“差异”。
惩戒反馈机制不健全。部分协助单位在决定惩戒时一般不向法院反馈信息,致使法院不能及时掌握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情况,不能及时采取跟进措施,造成信息渠道的不畅。
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及时。由于失信管理系统在最高人民法院,名单的公布与撤销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下级法院难以满足及时撤销的请求,造成名单撤销的“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健全财产查明与发现制度,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积极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化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协助义务;细化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审查标准,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生活等基本人权;统一启动方式,以当事人书面申请作为程序启动的唯一方式;规范信息发布方式,明确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信息发布的范围和方式;建立惩戒反馈机制,增强制度实施效果;建立失信名单及时撤销机制,可将撤消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社旗县法院张永军胡学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