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院特殊的工作性质,所以法官在履职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的可能远高于其他一般公务人员。虽然《法官法》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对辱骂、殴打法官或暴力抗法等极端方式,法院采取打击和制裁措施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但对于一些有可能对法官人身、财产及住所安全造成侵害的“软暴力”行为,法院的制裁和打击往往会因为适用法律问题而束手束脚。笔者认为,法官遭遇“软暴力”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司法要挟类。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以自杀、自残或暴力威胁对方当事人的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压,因为当事人发生自杀或其他意外事件,即使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和法官往往也是难辞其咎。
藐视法律类。一些当事人肆无忌惮,气焰嚣张,撕毁法院传票;一些当事人庭审中不听劝告和制止,指桑骂槐,随意出入法庭,甚至指使家属和社会人员到庭示威。出现此类问题,法官一般是“稳”字当头,不愿节外生枝,不敢果断采取措施,怕把矛盾引向自身,往往选择苦口婆心,以求庭审安全。
跟踪缠闹类。一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说事为由,三天两头来法院约见法官,死缠烂打以博取同情;一些当事人在案件判决后,认为对已不利,三番五次要求法官给其合理解释,甚至堵在法院大门口、上下班途中要说法,干扰了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法官只有好言相劝,甚至动用社会人士做当事人的工作。
无端骚扰类。一些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裁判和执行心生怨恨,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往往以电话、信息的形式进行骚扰,甚至指使别人给法官亲属传话,以威胁的方式泄私愤,法官往往甘愿做沉默的羔羊。
上述问题,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工作压力,究其原因有两种:缺乏规范性制度支持,对“软暴力”的标准不明确;惩戒机制不能得到落实,造成法官“维权难”。为此,笔者建议: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出台有关保护法官及其亲属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明确界定“软暴力”的标准范围及追究的相关措施;要确定法官投诉的受理和追究机构,使法官有处维权、有地方说理,而不再使法官在遭受到“软暴力”时做无奈的隐忍。
(社旗县法院张永军闫宗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