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该案的争议性质,首先要了解新农合的性质。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这个特殊的制度中,参保者王某的义务就是按照规定缴纳参保金,而具体的登记手续、报销比例、报销流程、报销的范围等相关内容,王某是没有参与的,也是没有发言权的,具体的操作是由该县农合办依据上级有关政策来执行的,具有执行性、确定性和规范性。在本案中,王某根据该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规定,将参保金240元交到了村干部张某的手中,就已经完成了全部的参保义务,那么就相对应的享有2014年度内的新农合保险待遇。至于在后续的工作中,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致使王某未进行新农合登记,这是新农合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工作漏洞和瑕疵,王某对该工作失误和瑕疵无法预测也无法得知,该县农合办可以采取加强管理和完善人员培训等方式完善参保金的缴纳及人员的精准登记,但该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