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 讯 员 王彬 郑娜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市中级法院挑选出六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邀请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法律点评,支招女性正确维权。
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保护
2016年4月份,常年遭受家暴的李女士提出与丈夫张某离婚。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再次遭受家暴,李女士向社旗县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承办法官经审查后,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开出了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法官说法】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不构成犯罪,法院也会给予训诫,或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
“出嫁女”有权继承遗产
2014年初,老钱的两个儿子在未与其二姐妹商量的情况下,将老钱遗留下来的老房出售。老钱的两个女儿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卖房款进行分割。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女儿们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王军解释,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儿子还是女儿,也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丈夫“花心”妻子可多分财产
小魏发现丈夫小张有婚外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小魏抚养,小张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将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存款46万元中的26万元分割给小魏。
【法官说法】镇平县法院法官刘文岗解释,本案中,考虑到小张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在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都对小魏予以了倾斜,这也体现了法律更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对分居妻子仍有扶养义务
魏老太与丈夫朱老汉二人因感情不合于1995年分居。2015年7月魏老太到法院起诉,请求朱老汉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朱老汉有退休金,而魏老太无固定收入,遂作出判决朱老汉每月支付魏老太扶养费。朱老汉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魏老太已经分居20余年,双方互无来往,不应支付。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市中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郭彤影解释,本案中虽然魏老太与朱老汉长期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郭彤影提醒,《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拆迁安置房前妻也有份
2015年,离婚后的张女士发现前夫刘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涉及拆迁,有若干拆迁补偿款。张女士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此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拆迁房屋系张女士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享有预期产生的安置房50%的权利。
【法官说法】市中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赵晖解释,本案中张女士与刘某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虽然该拆迁房屋之前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但通过法院调查发现,该房屋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该房屋已经拆迁,但其所产生的形式转换及收益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再婚女性继承权受保护
丧偶的孙女士与有着相同经历的老郑二人情投意合,最终结婚。2014年,老郑立下遗嘱将唯一的一套房屋由孙女士继承。老郑去世后,其子女们认为房屋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不能让一个"外人"来继承。该案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市中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赵森解释,本案中,老郑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屋处分给孙女士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但考虑到老郑所处分的房屋系其与前妻共同所有,那么其处分行为就超出权利范围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郑的前妻先于老郑死亡,那么他们共同所有的房产,老郑首先享有1/2的份额,剩余1/2作为前妻的遗产由老郑及三个子女平均分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