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 王新兵)社旗县大冯营乡的李某驾车在撞死一条宠物狗,赔了11000元。事后,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又遭到拒绝,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近日,社旗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 李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2016年年底,李某驾驶该轿车走亲戚,撞死了薛某家饲养的一条宠物狗。经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李某当日赔偿薛某经济损失11000元。李某想到自己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就赶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李某所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系单方委托,程序违法,结论依据不足,不能赔偿。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社旗县法院。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 社旗县法院弋宁解释说,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某投保车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依约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李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1000元,并已经赔偿对方,因此保险公司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李某所垫付的费用。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