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王新兵)7月3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因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被法院依法罚款3000元,这是该院对此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5月23日,社旗县人民法院饶良法庭开庭审理张某诉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某在开庭时拒不提交证据,并要求延期举证。考虑到姜某所述的证据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法庭遂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姜某向法庭提交证据后,法庭通知双方当事人于7月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现姜某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予采纳,但其提供证据的逾期理由不成立,故应予以训诫、罚款。遂法院对姜某予以训诫,并罚款3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宋兴林表示,通过对此案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促使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以达到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