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进行生产活动中的因电力部门突然停电造成的损失怎么办?不少农民都自认倒霉。家住河南省社旗县下洼乡的烟叶种植大户张某要为自己的损失讨个说法。张某以河南电力社旗县电业局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停电提前通知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了诉讼。2011年6月1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电力社旗县电业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9748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30748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早上5点,原告烟炕所在的用电台区,被告在未提前告知原告断电的情况下,断电至当天中午。时值原告的三个电子烟炕正在进行烟叶烤制。断电后,原告即外出借来发电机组自行发电,使用不久,因发电机组出现故障未能继续为烟炕供电,致使原告三炕烟叶大部损毁。经济损失经评估为29748元。为进行经济损失价值评估,原告支付评估费1000元。
该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等原因需要断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前通知原告。被告无证据证实其中断供电前通知了原告。故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经调解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