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一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获得申请人的理解。
2014年秋夜,被告人李某以周某夫妇影响其儿子睡觉为由,把周某夫妇打成轻微伤。由于李某还有案底在身,社旗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等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赔偿周某夫妇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李某被关押在豫北监狱服刑,赔偿款没有下落,周某夫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没有查询 到李某的财产信息,遂又赶往工商局,查询李某是否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但反馈的信息均为空白。执行干警并未气馁,又驱车300余公里,赶赴豫北监狱,当面向李某了解其财产信息情况。李某表示债务缠身,无偿还能力。执行干警几个月的奔波经历,形成了厚厚的卷宗,做到了全程留痕、入卷存储、有据可查,法官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申请人周某夫妇对干警的工作表示理解和认同。
法官说法: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本案属于后一类型案件,被执行人因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并无偿还能力,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