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应当确保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上限制高消费、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终本约谈等节点全部录入合格。
第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承办人应当面见申请执行人,制作谈话笔录并入卷。
第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作裁定书前应当经过合议庭合议,并将合议笔录入卷,上传至执行流程管理系统。
第四条 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报结。承办人应当随案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制作并上传电子卷宗,确保流程信息与卷宗一致。
第五条 需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应当由承办人提出结案申请,经本级法院执行局长审查后,报上一级法院执行局审批。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信息:
(一)是否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五个条件。
(二)限制高消费、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终本约谈等节点是否全部录入合格。
(三)电子卷宗是否制作完整。其中,裁定书、决定书、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合议笔录、意见笔录等是否上传,卷宗信息与流程节点是否一致。
(四)结案审批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第六条 执行法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填写审批表,经执行局长签字盖章后入卷,每周制作报批案件台帐同执行卷宗一并报上一级法院审批。
第七条 上一级法院执行局在接到报批申请后将执行卷宗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及流程节点进行核对,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批准后,执行法院方可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第八条 省法院由执行局综合处负责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级法院自行明确相应部门管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