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社旗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未成年肇事者监护人赔偿伤者损失4.72万元。
14岁的李某系在校中学生。2018年8月,李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随后,丁某被送往社旗县中医院救治。事故经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丁某肋骨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丁某与李某的父母多次沟通,但始终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丁某将李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系机动车,依法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丁某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又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判决李某父母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72万元。(郭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