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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盗牛团伙落网 两主犯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5-16 09:15:24


    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耕牛及农用具团伙犯罪案件,四名被告分别领4至11年不等的刑期。该起判决有力打击了这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犯罪行为,收到了良好地社会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周某、徐某、徐某某等人,结伙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宛城区、社旗县、南召县等地多次盗窃耕牛、拖拉机头等物品,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1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共参与盗窃1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各参与盗窃7起,盗窃物品总价值均为3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共3次,价值近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公私财物,其中张某、周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徐某、徐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依据法律判处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社旗县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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