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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缓刑期间犯罪 再加半年刑期

  发布时间:2012-05-16 09:20:34


    家住贵州省的栗某,一心急于发财误入传销歧途,因领导、组织传销活动被判刑。之后,栗某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继续组织传销活动。2月13日,社旗县法院以栗某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急于致富的栗某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邓州市,经过一系列“培训”后竟成为某“人际网络”公司的骨干人员。随后,栗某又组织其他人员进行上课洗脑,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吸纳人员多达70余人。2011年,邓州市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内,栗某本应改过自新,可是从事传销时的“洗脑”让他无法自拔。2011年底,栗某联系被劳动教养的其他传销人员,来到社旗县又以推销某 “人际网络”的名义,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想要加入的会员需缴纳3000元费用,介绍人根据不同等级进行提成,共发展会员50余人。案发后,社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栗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且栗某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罪上加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社旗县法院宣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2月16日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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