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家住社旗县城郊乡的刘某伙同他人疯狂盗窃柴汽油3万余斤案值10万余元。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春季到2007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分别伙同赵某、马某等五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携带搅油泵、抽油管、编织袋、断丝钳、扳子等作案工具,于深夜找到白天踩好点的加油站后,采用翻墙进院,打开油罐口,插入抽油管,用搅油泵把油抽到院墙外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里,连夜拉到其他加油站销售的方式,先后在社旗、泌阳等县十余个加油站偷油3万余斤,价值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