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校现金保管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支出侵吞公款4万余元的贪污案,依法判处学校现金保管员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春期,该县书店工作人员到某镇初级中学收取教辅款7万余元,学校现金保管员郭某从各班收交的教辅款中分两次支出35000元给书店工作人员,下余的42087.75元,其以用于垫支学校的电费和其他办公用品为由,没有交给书店工作人员。随后不久学校将下余款项交给书店,郭某遂采用重复支出方式将自己手中的4万余元公款侵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退赃,故可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