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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和解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18 09:36:38


    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父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由被执行人的父母垫付部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执行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案件顺利执结,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上访隐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姚某系镇平县马庄乡人,2009年元月14日下午,姚某到孙某、胡某夫妻开办的豆筋加工点加工豆筋时,在帮忙添料过程中,右手臂被豆筋机轧伤致残,花去医疗费用37706元。孙某、胡某夫妇在支付医疗费用后外出下落不明。因孙、胡系社旗县饶良镇二户岗村人,姚某于2009年11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社饶民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胡夫妇赔偿姚某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姚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经多方调查,亦未查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情绪激烈多次到社旗催办,并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社旗法院高度重视此案,执行局长宋明生亲自接待申请执行人,做好安抚工作,并带领办案人员拉上姚某一起去被执行人家中了解情况,姚某一看孙、胡夫妇家中仅有3间瓦房,大门紧锁,院内杂草丛生,顿感失望,并产生自杀念头。宋明生局长立即与村干部联系,在村干部的帮助下,找到被执行人的父母做工作,被执行人母亲王某态度强硬,既不提供其儿子、媳妇的下落,也不愿帮助还款,并威胁法院工作人员和申请执行人,矛盾一触即发,因临近春节,为避免矛盾激化,执行人员只好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并垫支3000元送其回镇平过年。2012年春节期间,执行人员多次深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组了解情况,做被执行人父母的工作,终因被执行人未回家过年而无结果。2012年4月,宋明生局长再次带领办案人员到饶良镇,在镇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和配合下,深入二户岗村,与村组干部一道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父母的工作,释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连续3天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父母终于被法院工作人员的诚恳态度所打动,同意代被执行人垫支部分执行款,并着手筹措资金。执行人员趁热打铁,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赶赴社旗参加和解。经反复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姚某对法院的工作非常满意,也对被执行人父母深明大义,代为履行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感激,同意放弃大部分执行款,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父母代为赔偿52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赔偿款而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社旗县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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