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旗县法院执行局通过多方协调,成功化解一起上访老案,使陷入诉讼和上访长达17年之久的古稀老人李某彻底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安享晚年。
李某老人是社旗县下洼镇酒店村人,现年76岁,是附近有名的老中医。1994年,李某购买村民郭金兆瓦房3间,并办理了房权证,下洼乡政府为其颁发了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后因邻居李保珠、郭某某在其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建房、垒楼梯引起纠纷。1995年5月10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郭某某、李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同年12月3日,郭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下洼乡政府为李某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违法,请求撤销。社旗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等待行政诉讼结果。在行政案件开庭审理中,下洼乡政府当庭宣布其为李某颁发的“两证”违法作废,并出具书面意见予以确认,郭某某诉讼目的达到,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同年12月27日,李某到乡政府质问,乡政府又向其出具证明,认可其“两证”合法有效。李某持此认可证明向法院申请恢复民事诉讼,法院依法作出(1995)社陌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保珠、郭某某拆除其在李某宅基地范围内的楼梯和平房一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457元。郭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2001)社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某在提起上诉的同时,于2001年7月16日又将下洼乡政府诉之法院,请求撤销其出具的认可证明。社旗县法院经审理作出(2001)社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撤销下洼乡政府向李某出具的认可“两证”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下洼乡政府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南行终字第00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中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2001年1月12日下午,李保珠、郭某某纠集南阳一伙社会闲散人员在南阳市防爆厂路口对李某进行殴打。2003年6月28日上午,郭某某之子郭小某再次与李某发生冲突,双方均受伤。以上两案均经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人员已受到追究。
中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向社旗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知郭某某、李保珠执行,郭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其理由是,中院民事判决所依据的“两证”及认可证明,一个被乡政府宣布作废,一个被法院判决撤销,不能据此认定二被告侵权。法院告知郭某某向中院或省高院申诉,郭不同意,要求按照行政判决,终结民事判决的执行,而李某则坚持要求执行民事判决。案件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社旗法院一边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边向中级法院汇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于2008年4月裁定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社旗县法院重新审理。
社旗县法院接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深入实地调查,李某购买的三间瓦房已经被政府规划为公共街道,并已拆迁,李家也已获得了补偿。李保珠、郭某某家当年的侵权事实现在已不存在。针对这种情况,法院立足于做李某的工作,劝其停访息诉。但李某对法院和乡政府意见很大,声称为此事已折腾十几年,两度被人殴打,差点丧命,坚决要求判令二被告拆除违法建筑,赔偿损失,乡政府发证不严肃,随意出具证明,给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要求给予赔偿。在调解期间,多次赴省、赴京上访。2011年6月,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作出批示,要求限期办结此案。县委接到批件后,高度重视,时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司仁银,县群工部长陈伟与县法院院长刘宏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鉴于李某对法院办理过此案件的法官均有抵触情绪,经反复研究,决定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和农民群众沟通的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宋明生同志负责化解此案。宋明生局长接案后,立即调阅卷宗,分析案情,驱车前往下洼镇酒店村勘验现场,走访了村组干部和村民,又到李某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经研究认为,下洼乡政府在颁发“两证”时未到现场勘验、丈量,未调查四邻,未征求村组意见,仅凭李某的陈述即草率发证,此后又反复出具证明,造成当事人反复诉讼,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造成本案当事人上访的根本原因,两级法院在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各行其事,缺乏沟通和协调,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长达17年未能办结,导致当事人上访,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所购买的房屋已被政府征用、拆迁,并作了补偿,原宅基地现已成为街道,二被告的平房和楼梯已与李某没有关系。但李某为此案诉讼、上访长达17年没有结果,身心疲惫,经济上和精神上都遭受很大损失,还差点为此丧命。因此,可考虑由下洼镇政府和县法院给予李某适当补偿,有可能从根本上化解此案。宋明生局长将此情况向县领导做了汇报。经县领导研究,同意按此方案进行,通知下洼镇政府筹措资金并协助法院做好李某的工作。
2011年7月,宋明生局长 再次带领办案人员来到李某家中,耐心听取李某的倾诉,针对李某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多年奔波毫无结果的无助、无奈、无望的心理,首先做好安抚,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帮助其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李某在一起讨论案情,让他认识到原宅基地已被规划为公共街道,当年的侵权行为现已不存在,且对自己的生活已毫无影响,打官司已无实际意义。但该纠纷确实给李某的生产、生活和精神造成很大影响。对此,下洼镇政府和法院负有一定责任,愿意向其道歉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通过一个上午的深入交谈,李某老人终于被宋明生局长的真情打动,表示愿意接受道歉和经济补偿,双方就补偿数额等细节进一步进行协商,最终以45000元达成共识,宋局长立即电话向县领导汇报,县领导责成下洼乡政府立即将45000元款送到李某家中,李某眼含热泪接过补偿款,真诚地表示从此不再给法院和政府添麻烦,放弃该宅基地,撤回诉讼,永不为此事上访,并办理了相关的法律手续。
2012年3月16日,宋明生局长再次来到李某老人家中,对其进行回访,老人正在为病人诊脉看病,看到法院工作人员,老人高兴地站起来迎接,通过交谈了解到,老人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后,身体状况越来越好,心情愉快,每天接访十几个病人,全家人过上了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