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社旗法院对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公开宣判,要求被告南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置备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范某查阅、复制。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 持股比例25%的股东范某向被告邮寄了《申请函》,要求:1、提供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被告于2020年4月8日收到《申请函》后,未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原告系中苋公司的股东,其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被告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现原告以了解公司对内对外是否还有其他债务申请查阅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小投资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