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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报道: 不支付工资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04-06 10:46:30


    本报讯 (通讯员焦典范)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8年9月至12月,在赵某应聘为社旗县某公司员工期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拖欠赵某工资共计35000元。其间赵某借支13000元,下欠22000元未支付,经赵某多次催要,曹某拒不支付工资。2019年1月22日,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七日内足额支付赵某劳动报酬,期限届满后曹某仍拒不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履行,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②10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21年3月3日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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