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10月14日,社旗县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张某因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张某在经营手机店期间,利用代理办理手机卡、充值等业务便利,擅自将客户新开的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发送至专门做“拉新”业务的微信群,用于购物平台账号注册,从中获利数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社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