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王某和高某的儿子,因高某与王某感情不和,向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高某要求抚养本案原告,抚养费自理。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高某与王某离婚并判决本案原告由高某抚养,抚养费由高某自行负担。高某与王某离婚后,本案原告一直随高某生活。
【裁判结果】
判决:一、被告王某自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查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抚养费是抚养子女的坚实物质基础,在整个抚养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目前在抚养费金额确定方面主要采用百分比模式,没有最低标准的限制,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况:子女跟随生活的一方往往希望根据子女自身需要请求给付数额,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自身经济能力、地域收入水平差距等往往希望少负担或不负担。随着婚姻家庭和抚养案件中审判理念的变化,应当树立“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同时注重给付一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合理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