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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行为

发布时间:2021-03-18 17:41:51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社旗县居民韩某在社旗县某租赁公司马某处签定承租合同,以每月8000元价格租赁一辆车牌号豫R×××××的蓝色奥德赛商务车,租期三个月,车辆到手后,韩某支付一个月租金后,马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4年12月韩某明知该车为租赁所得而抵押借款60000元,导致该车多次被转手,且未被找回。2019年4月,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评估,认定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在基准日2014年12月16日的价值为人民币52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查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故意不同,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定性的重点是对于犯罪故意形成时间的认定,即被告人在租赁车辆时是否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该类犯罪故意的认定需要结合被告人的支付能力、租赁后的行为等综合考虑,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准确认定罪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良好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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