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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认定如何处罚明显不当

发布时间:2021-04-20 17:49:03


    因行政管理发展的需要,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的灵活使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裁量权的运用主要是涉及行政合理性问题,而我国的行政法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前,实行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但现实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滋生了大量的执法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行政裁量权需要司法监督和控制。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某行政机关)接群众举报,称雷丁电动车在销售过程中的广告涉嫌有违法行为。2018年2月,被告以原告在被告辖区内的宣传品和宣传广告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内容,进行立案。被告立案后进行了调查,认为原告雷丁公司在发放的宣传画册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属于违法广告。于2018年1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800000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书,向被告某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复议机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被告某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某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遂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判决变更被告某原行政机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罚款800000元,改为罚款300000元。撤销被告某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查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彰显了行政诉讼法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前诉讼法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该案只是监督行政机关,那么被告的处罚决定违法,法院一纸撤销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被告仍需进行调查,无疑增加了行政成本,也会造成双方的诉累,最终也化解不了双方的行政纠纷。而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通过法院的实地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数据,使得作出变更处罚的数额判决有理有据。双方欣然接受,真正意义上实质性的解决了双方的行政争议。

责任编辑: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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