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樊某与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发在南阳某医院看病时同住一个病房相识。2020年9月,王某准备开车送王某发到郑州某医院看病,樊某要求与其丈夫王某亭搭乘王某的车一起到郑州看病,王某及其父亲王某发同意帮助樊某让其与王某亭搭乘王某的车一同到郑州。当日看病后从郑州返回南阳,时至次日凌晨0时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沿该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处被告段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樊某陈述在搭乘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前曾承诺给王某400元车费,事故后,樊某一直未给王某乘车费用。
【裁判结果】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6768.19元;被告段某赔偿原告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284.33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364.09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尽管“好意同乘”是一种值得倡导的行为,但鉴于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驾驶人即同乘提供者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须谨慎驾驶。只是基于其行为的助人性质,在侵权人即同乘提供者过失的情况下,依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其责任,但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