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告徐某领着李某来到被告张某的化肥经销点,说李某是其业务员,负责某牌子肥料的销售。后李某就代表原告与被告等其他化肥经销点洽谈化肥销售业务并代收货款。2018年12月,被告给李某转款2万元,预定2019年玉米肥。2019年5月,经被告与李某算账,被告欠前期化肥款8万元,被告当天给原告转款5万元,下欠3万元给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后李某将3万元欠条交给原告。被告预付给李某2万元玉米肥预订金后,李某并没有按期供货。原告称李某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被关进看守所,李某并没有把2万元预付款交给原告,不同意扣减2万元,请求被告支付3万元,酿此纠纷。
【裁判结果】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徐某和化肥款10000元。宣判后,徐某和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类似于本案未签订书面代理合同的业务员大量存在,多数存在于中、小型商户之中。部分业务员不讲诚信,见利忘义,利用口头代理合同的漏洞,损害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矛盾,引发纠纷。所以,希望广大中、小型商户在聘用业务员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代理权限,并将代理权限告知相对人,在代理权限发生变动时,及时告知相对人,以免造成损失,引发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