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边某自2014年9月起,被聘为被告某公司项目部经理、技术总工程师,双方约定原告月工资(税后)14000元,合同期限内工作每满一年,补发第十三个月工资一次。2016年1月,被告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遂授权被告某区管委会全权处理该公司资产(股权)转让事宜。随后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离开公司,由原告配合被告某区管委会实施授权委托事宜。经原告与被告某区管委会协商,被告某区管委会承诺在原告配合其处理被告某公司事宜期间,原告工资待遇仍按其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时的工资待遇计付。随后,原告即依照被告某区管委会的指挥,完成对被告某公司的后续清点、评估等各项工作。由于被告某区管委会多次拖欠工资,双方就原告的工资待遇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裁判结果
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21)豫132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边某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公民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也是传统的道德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体现。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进一步创新实施机制,彰显司法裁判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