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创新科技金融深入市民生活,小额分期消费贷款凭借其无抵押、无担保等特点受到民众青睐。很多商家开始提供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等服务,本是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却有人以此牟利,干起了手机贷款套现诈骗的生意。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和对贷款风险的无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听说社旗县苗店镇居民乔某要买轿车,便谎称自己有熟人可以先交15000元首付款购买,乔某遂将5000元现金交给唐某,因凑不够下余的1万元,唐某和乔某商量采用手机分期套取分期销售贷款的方式获取。2017年初唐某电话联系到被告人丁某,告诉丁某自己要办理手机分期消费贷款业务,丁某便联系其朋友被告人李某,后唐某带领乔某到李某经营的手机店以乔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三部手机的分期销售贷款,贷款金额共计9327元,李某将套出的分期贷款按百分之八抽取手续费后,将下余现金通过丁某交给唐某,但唐某没有给乔某付汽车首付,而将上述款项用于自己开支。
2017年1月,被告人唐某谎称办理手机分期消费贷款的人不用归还分期贷款,欺骗社旗县太和乡宋庄村居民乔某林在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手机店用乔某林的身份信息通过马上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了一部三星S7edge分期贷款手续,套取手机分期贷款4255元,李某从该贷款中抽取百分之八的手续费,将剩下的分期款交给唐某,由唐某占有。
2017年2月,被告人唐某谎称办理手机分期消费贷款的人不用归还分期贷款,欺骗社旗县太和乡宋庄村居民乔某中在被告人李某的手机店通过即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了两部手机的分期贷款,共计贷款7254元,李某从该贷款中抽取百分之八的手续费,将剩下的分期款交给唐某,由唐某占有。
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某为感谢丁某介绍唐某到其店内办理手机分期消费贷款给被告人丁某600元。
【裁判结果】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查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是利用小额分期消费贷款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被害人因对分期贷款风险缺乏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贪图小便宜等原因,被犯罪分子虚构小额分期消费贷款不需要偿还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被诈骗财物。而犯罪分子在取得所带钱款后占为己有,使被害人背负债务。在经济生活中,国家鼓励新型金融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而对于利用小额消费借贷实施犯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应严惩并积极防范,保证在新型科技消费模式下的私人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