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生育一子刘某卓。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于2020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2020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儿子刘某卓一直随原告生活。
【裁判结果】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婚生儿子刘某卓随原告刘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原告刘某向被告徐某支付经济补偿50000元;原告刘某向被告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中经常存在夫妻一方在外务工或创业,另一方在家中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离婚时照顾家庭一方处于劣势地位时,如何保障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益,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如何让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是法官在审判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案通过对以上两个问题的分析,以达到对离婚时对婚姻中付出较多及无过错方补偿的适用提供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