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南都晨报》:未成年男女订立婚约,分手后男方找女方要彩礼 法官判决:婚约不成立

  发布时间:2022-07-07 08:10:35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焦典范)未成年男女订婚并结婚,期间共支付21.6万元彩礼,后女孩离开,男孩家要求返还彩礼。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2019年,未成年男子李某与未成年女子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定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李某为与张某订立婚约,先后两次共向张某支付彩礼21.6万元,并于当年9月、10月举行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2021年2月,张某离开李某家,双方结束同居关系。至张某离开,因两人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多次找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订立婚约时,两人都是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原告父母及被告父母对原被告订立婚约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当庭对双方父母予以口头训诫,责令其履行好教育、监护职责,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未成年人也要做到自尊自爱。

   本案中,被告张某属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双方订立的“婚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约,涉案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原告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支付财物,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既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基于此“婚约”向被告支付“彩礼”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彩礼款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原告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一开始就是违法的,因为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阶段,心智不成熟,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各项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③3

责任编辑:J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2022年7月4日 第C8版    


 

 

关闭窗口